*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对交通银行各分行财政监督
管理工作中有关分工问题的通知
(财监字[1995]32号 1995年6月12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对交通银行系统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分工问题,部分办事处(组)曾向部反映,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包括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财务决算,均由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执法要求就地审查。对管辖分行所属跨地区分、支行的财务决算审查,由该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办事处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财政部规定表式和要求,将审查结果送交管辖分行所在地办事处汇总报部;审查决算中涉及对违反财政法规单位处以罚款的,由执行审查的办事处(组)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