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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严格禁止流产胎儿脏器生物制剂制作和使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严格禁止流产胎儿脏器
生物制剂制作和使用的通知
(卫药发[1995]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卫生部药品审评中心,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部属医学院校、医院:
  近年来,个别医疗、科研单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非法用水囊引产法获取3个月以上的流产胎儿,在简陋的条件下进行简单加工,制成制剂,高价销售。这种制剂没有确实的科学依据,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病人使用没有安全保证,疗效也不确切,而且在胎儿引产中易造成对孕妇的伤害。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直接利用流产胎儿脏器生产生物制剂,不仅存在大量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而且,将流产胎儿商品化是一个涉及人权、伦理、道德等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我国妇联、司法、外交等有关部门对此非常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也十分重视。
  为保护人民健康,为维护我国的声誉和国家利益,今后严格禁止流产胎儿脏器生物制剂的制作和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对违反此规定的个人、单位及单位负责人,一经查出要进行严肃处理。
  我部决定,严禁买卖流产胎儿,严禁流产胎儿脏器商品化,并严禁与国外交换流产胎儿或其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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