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技能鉴定的职工;
5.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申报条件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执行。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如下要求执行:
1.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经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经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术等级培训,高级技校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毕业可根据招收对象,确定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得前六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冶金工业部、省冶金厅(局、总公司)批准,可进行高一级技术等级鉴定;
7.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冶金工业部同意,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或上一技术等级资格鉴定。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冶金行业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上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术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进行,每3年评估一次。评估主要内容是: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冶金工业部将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