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6.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7.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组织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财政、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
8.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冶金工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等级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资格;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鉴定考评员由冶金工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审核,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鉴定胸卡。
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 考评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冶金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2.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3.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