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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7.参与推动冶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各省冶金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本企业集团冶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地区、本企业集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本地区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向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申报本地区需要建立的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
  3.管理本地区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及负责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4.承担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
  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实施机构。建立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冶金工业部鉴定指导中心对其建站进行条件审查,报部人事教育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冶金工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八条 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原则上站长由劳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办法和实施意见;
  2.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必须从冶金工业部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职业技能鉴定站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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