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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批准外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经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外商独资企业因销售本企业产品而要求在市场内设点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但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
二、
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的外国公民,申请进入当地商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二十六条
、第
八条
的原则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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