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金不得低于50%,其中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25%。自筹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用于土建的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
第八条 投标项目由当地农业银行严格按照贷款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投标项目在银行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建成。项目建成后,新增产品原则上应保证80%以上供出口。
第十条 中标项目须在三年内还清贷款。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组织项目,正式行文上报。上报时,将排出先后顺序的项目汇总表及投标书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农业银行。
与外贸总公司联营企业的项目由各地另行填写汇总表及投标书,随当地项目同时上报。外贸总公司将本公司排出先后顺序的项目汇总表,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农业银行。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共同对上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审定并联合下达项目计划。中标项目贷款计划和资金由农业转借下达。中央财政贴息息金由财政部下达。
第五章 项目的贴患
第十三条 在贷款的第一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4.32%的年利率贴补利息,其余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在得到银行的贷款通知后,凭银行贷款通知书尽快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贴息息金。
第六章 项目的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九五”期间,各省、区、市乡镇企业局对中标项目要进行跟踪管理。项目中标后,在项目单位得到贴息贷款后的第一年、第二年两次填写实施情况表由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后期的管理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贸工农”办公室成员单位汇报。
第十六条 “贸工农”办公室不定期地对准备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对中标项目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