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专项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镇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进一步提高出口创汇能力,经国务院批准,“九五”期间国家继续安排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专项贴息贷款。
此项贷款“九五”期间每年安排2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计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信贷计划,财政部门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条 为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落实六部委行(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强对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专项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选择方向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择优扶持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栏次、加工深度及开发新的出口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加出口创汇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重点选择下列项目:
1.出口潜力大、创汇多、经济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骨干项目。
2.推动农业产业化,实行“贸工农”一体化,带动创汇农业发展的项目。
3.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出口创汇效益的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择中西部地区的项目。
第三章 投标企业及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投标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
2.有两年以上的出口业绩,年出口创汇在200万美元或出口交货额在1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在农业银行开户的企业。
第六条 “贸工农”联合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企业、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列入全国大中型企业及全国乡镇企业集团序列的出口企业优先考虑。
第七条 投标项目的总投资(含固定资产、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中,地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