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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4.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三)外汇贷款项目归档内容:
  1.“外汇项目贷款推荐函”;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借款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外汇借款申请书;
  6.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7.合资企业的《章程》、《合资协议》、《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8.政府有权部门对合资企业的批文;
  9.国内会计事务所或国内银行出具的合资双方投资入股的验资证明;
  10.合资外方的资信调查材料;
  11.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前三年的财务报表;
  12.合资企业自投产后前三年的财务报表;
  13.借款人目前的负债总情况表;
  14.外汇贷款项目备选通知书;
  15.外汇项目贷款报批函;
  16.项目评估报告;
  17.地方或项目单位委托我行筹资的函;
  18.地方外汇管理局委托我行筹资的批文;
  19.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20.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21.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22.外汇贷款工贸协议书;
  23.设备技术等进口的商务合同(英文);
  24.贷款批准文件;
  25.外汇借款合同;
  26.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7.归还到期贷款通知单;
  28.催还逾期贷款通知单;
  29.项目贷款专户报告;
  30.项目贷款工作大事记;
  31.其他应归档文件。
  第七条 根据各贷款项目不同的保存和利用价值,人民币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三种。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具有史料价值建设项目的贷款档案资料为永久保管;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贷款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0~20年;小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5年。
  外汇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应的人民币贷款档案保管期限的上限执行。
  第八条 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的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九条 各级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贷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 贷款档案每年固定归档一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档案资料一般分两期归档,即项目竣工后进行第一期归档,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后再进行补充归档;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档案资料,在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后一次全部归档;逾期贷款的档案材料可比正常归档时间推迟一年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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