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经批准的1996年
中小学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的通知
(1996年1月25日)
现将已经国家教委批准的1996年度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性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项目公布(详见附件),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竞赛等活动管理的规定,自主决定要否组织学生自愿参加经批准的竞赛等活动。
自1994年7月我委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后,得到了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赞同和支持。但是,由于宣传的不够,一些主管部门对加强竞赛活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全国性的竞赛活动还没有完全得到控制,在某些地区和某些竞赛项目上还存在乱竞赛、乱摊派、乱收费的三乱现象,例如:某些竞赛擅自扩大竞赛范围;某些竞赛收费过高,并在竞赛活动中推销书刊、商品等;某些竞赛组织者打着教育部门的旗号来开展活动,并给予不适当的奖励。这些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各项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的管理与指导,使其健康发展,除继续按照教基(1994)13号文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执行外,特重申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等活动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寓教于乐,有利于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健康成长;要以基层和学校为主,面向大多数学生,坚持学校和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办好、管好面向中小学生竞赛等活动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各有关部门和竞赛主办单位应配合国家教委做好竞赛的申报、审批和有关工作。
各项竞赛等活动应分口申报:学科类竞赛项目向中国教育学会申报;科技类竞赛项目分别向国家体委、中国科协申报;艺术类竞赛项目分别向文化部、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申报;课外阅读竞赛项目向新闻出版署申报;体育竞赛项目向国家教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申报。
各学科类、科技类、课外阅读等方面的竞赛项目各口确定初步方案后由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汇总;体育、艺术类竞赛项目由国家教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汇总。
根据竞赛情况和实际需要,每年11月份向各口申报,12月下旬由国家教委审批,下年1月份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布,以防止“假冒伪劣”的竞赛等项目对学校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