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下达《戒毒用美沙酮供应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药发[1996]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美沙酮的管理,现将《戒毒用美沙酮供应管理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度美沙酮口服液的需用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5月1日之前报我部药政管理局,待批准后执行。
二、美沙酮系麻醉药品,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国务院颁布的《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好生产、供应使用管理工作。
附件:戒毒用美沙酮供应管理规定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附件:
戒毒用美沙酮供应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戒毒用美妙酮的管理,根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戒毒机构使用美沙酮开展戒毒治疗,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同时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各戒毒机构根据卫生部下发的《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美沙酮口服液需用计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辖区内下一年度美沙酮口服液的需用计划(如附件)初审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
第四条 美沙酮口服液需用计划按需求变化每半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辖区内美沙酮口服液需用的追加计划初审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