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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小型燃煤锅炉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扬中法行请字第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燃煤锅炉排放的废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关于含有毒物质的废气的规定,因此,在居民区新建0.5吨燃煤锅炉项目并未违反该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种形式。随着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有些地方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管理方面还采取了登记备案等形式。你院来文中所指0.5吨燃煤锅炉的新建项目,属于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如果建设单位对该锅炉安装了消烟除尘装置或者采取了其他消烟除尘措施,使锅炉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审批,这种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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