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关于批准滞留港口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关于批准滞留港口
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控[1996]38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广东海关分署、各有关直属海关: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颁发〈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控[1996]204号)已于1996年4月1日正式实施。对1996年4月1日前滞留港口废物进口的文件规定予以放行,对1996年4月1日后到港的废物,一律按《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