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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关于批准滞留港口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关于批准滞留港口
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控[1996]38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广东海关分署、各有关直属海关: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颁发〈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已于1996年4月1日正式实施。对1996年4月1日前滞留港口废物进口的文件规定予以放行,对1996年4月1日后到港的废物,一律按《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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