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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
(银条法[1995]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金管处:
  你处皖人银金管字[1995]第010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储蓄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该条中“依法”是指依据有关储蓄管理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
  二、储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该条中所指的“除外”性规定。
  三、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发[1994]54号)的规定,邮政储蓄网点办理居民储蓄业务必须符合储蓄机构的设置条例,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于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依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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