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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放商标
代理费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1995年7月24日下发了商标[1995]30号《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为了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统一拟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向省级物价局提出申请。在报物价部门审批前,可召开所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的协调会,征求统一制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二、为了便于各地制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商标代理业务参考项目及收费标准》,供你们确定商标代理项目及收费标准时参考。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商标代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三、各地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附:

商标代理业务参考项目及收费标准


   1.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       800-1000元
   2.集体商标注册          1000-1500元
   3.证明商标注册          1000-1500元
   4.补发商标注册证         500-800元
   5.转让注册商标          800-1000元
   6.商标续展注册          800-1000元
   7.续展注册宽展          200-300元
   8.商标评审            1000-1500元
   9.商标评审延期          200-300元
   10.商标异议、争议、注册不当    800-1000元
   11.商标变更事项          300-500元
   12.出具商标证明          50-100元
   13.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600-1000元
   14.拟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0-300元
   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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