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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内贸易部关于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
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5年10月5日)

  一、国内贸易部归口管理的流通行业全国性社团目前有九十二个。加强社团建设,切实把社团办成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办成社会公益性的自律型中介组织,做好行业协调和管理,是政府部门和各计团组织的共同责任。
  二、流通行业依法成立全国性社团,应按照部《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内贸行字[1995]第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部行业管理司负责向民政部的申报事项。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团章程,坚持民主协商选举,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三、流通行业全国性社团由部行业管理司归口管理,负责规划、协调与监督指导,由相关司局负责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司在行业社团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与有关司局协调,发挥各司局对行业社团业务指导与日常业务的联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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