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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8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4年2月24日《关于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县级),以原松滋县的行政区域为松滋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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