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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7日)


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清债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现将《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印发,请按本规定认真抓紧做好有关工作,以保证按时完成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交接工作。

  附件:

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及时完成清理债权债务工作,经行领导研究决定,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一律移交给对口的信贷局,并由财会局、稽审局负责监交。现将有关帐务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接准备。各公司应切实做好下列交接准备工作:
  1.调整帐务。为保证还债资金的落实,根据会计的稳健原则,各公司的“投资收益”科目一律调整为“其他应付款——应付偿债资金”科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在经过行清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2.合并报表。各公司应将截止期为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清理债权债务报表”,与九四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各科目发生额明细表”合并,编制截止期为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会计科目余额表”(格式见附件一)和“清理债权债务报表”。
  二、交接内容。这次帐务交接的内容包括:
  1.清理债权债务报表(截止日期为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截止日期为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银行帐户明细表及各帐户银行存款对帐签证单;
  4.会计凭证:包括历年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及指标通知单;
  5.会计帐簿:包括历年的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指标登记簿等;
  6.会计报表:包括历年的投资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表、基建财务决算汇总报表等;
  7.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各类有价证券;
  8.各类定期存单;
  9.空白支票:包括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
  各公司应按规定填写“会计资料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二),注明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的份数。
  三、会计凭证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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