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招商银行等银行实施外
汇存款备金管理暂行规定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 银发[1995]184号)
人民银行广东、福建省分行,上海、深圳市分行:
为加强对招商银行等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的调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5年第3季度起,对招商银行等银行实施外币存款准备金管理。现将《
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和《关于划缴外币存款准备金收益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有关银行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称招商银行等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银行。
二、实施时间。上述银行要按规定从1995年第3季度起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并于10月20日之前将第3季度外币存款准备金划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三、实施步骤。外币存款准备金缴存比例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1995年第3季度按3%的比例缴存,l996年第1季度及以后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一律按5%的比例缴存。
四、上述银行外币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缴存,由其总行注册地人民银行分行负责统一监管。
五、上述银行总行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和划款确认书按规定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同时抄送其总行注册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划部门。
六、你分行经报总行批准,可为辖区内上述银行总行指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为其“外币存款准备金”帐户的开户行。如需调整开户行,应报总行批准。
七、上述银行总行应按照《关于划缴外币存款准备金收益的通知》规定,负责其“外币存款准备金”帐户的管理,并及时将其“外币存款准备金”帐户的收益划缴到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准备金收益的美元帐户,帐户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People’sBank of China Fund Managemeni Departinent),帐号为:9461400l42;并将“划缴外币存款准备金收益报告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