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银信[199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最近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了国办发明电[1995]35号明传电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现将该电报转发各行,并就各行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时应予重视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超过自身审批权限,或化整为零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一律不得贷款,必要时可通过总行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严肃贷款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贷款审批权限规定,严禁超权限或化整为零批准贷款。
三、各地行在选择贷款项目时应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保证贷款安全性的前提下,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产品能够出口创汇的项目。
四、对于用以贷款形式的资产与外商合资的企业,应加强贷款的审查评估,防止企业借合资之名逃脱银行债务,维护国家信贷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