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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银信[199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最近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了国办发明电[1995]35号明传电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现将该电报转发各行,并就各行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时应予重视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超过自身审批权限,或化整为零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一律不得贷款,必要时可通过总行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严肃贷款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贷款审批权限规定,严禁超权限或化整为零批准贷款。
  三、各地行在选择贷款项目时应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保证贷款安全性的前提下,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产品能够出口创汇的项目。
  四、对于用以贷款形式的资产与外商合资的企业,应加强贷款的审查评估,防止企业借合资之名逃脱银行债务,维护国家信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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