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之间以《借款协议》形式发生的
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同业拆借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6]6号)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你室农银办[1996]8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根据1988年6月17日花园信用社与大东港城市信用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内容看,该协议属于同业拆借协议;该协议无委托贷款的意思表示,并订明由“借款方自身承担风险”,因此,该项业务不属于委托贷款业务。花园信用社签发无记名银行本票并交付大东港城市信用社,已经履行拆出方义务。因此,大东港城市信用社负有到期偿还拆借资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