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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押汇业务的审批权限根据金额大小及押汇期限参照《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农银发〔1995〕79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我行缮制寄单索汇通知书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
  五、核销和催收
  1.核销
  我行从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按照寄单索汇业务参考号抽出档案进行核对。如收汇无误即冲销对原申请单位的垫款,并进行相应的核销登记。核销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核销日、起息日、比原押汇到期日早或迟的天数。
  2.催收
  如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未能在正常的期限内偿付货款,我行应主动以电传或SWIFT方式进行催收或进行必要的交涉并加强对押汇业务的收汇考核工作。

第五节 责任范围

  一、我行承做出口押汇,对受益人保留追索权。如因开证行倒闭或面临危机、单据在邮递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电讯中断等原因在导致拒付、迟付、让价或扣款等,我行有权根据情况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或部分垫款及(或)迟付利息。
  二、对开证行的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少付,我行有义务据理交涉,维护出口企业权益。如虽经交涉,仍造成损失的,我行仍按本节第一款办理,有关纠纷由进出口双方自行解决。
  在收到国外拒付通知函电时,我行在行使追索权之前应做以下几项工作:
  1.将拒付理由立即书面通知出口商;
  2.如拒付理由不当或勉强,应立即复电反驳,据理力争;
  3.如拒付理由属能补救的差错,应速洽出口商修改,尽量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寄交开证行;
  4.如拒付理由属实,一方面通过出口商联系进口商赎单,另一方面指示开证行暂予保管单据代货物存仓、保险等,等候进一步指示。
  三、不符点单据的押汇
  由于出口单位对融资的需求,通常对一些单证不符的单据也提出叙做出口押汇。在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接受不符点单据办理押汇:
  1.出口商在提交单据时,应同时提交一份国外开证行接受不符点的确认函/电。
  2.根据我行对不符点单据的收汇考核情况,在议付时,适当延长押汇天数并加收押汇利息。
  3.对单证不符引起的国外拒付、迟付等不承担经济责任。发生拒付时,我行只负责配合出口商采取措施追收货款。对超过押汇扣息天数的业务,视情况追加利息或向出口商索回全部货款。

第六节 档案管理



  押汇业务的档案管理可参照出口议付业务的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程序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第一节 接单登记

  一、审核出口商提交的托收申请书
  托收申请书是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我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应首先要求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
  我行在审核托收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一些内容:
  1.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与托收申请书是否一致;
  2.付款人的详细名址;
  3.托收币别和金额;
  4.交单方式:付款交单(D/P--DOCUMENTS AGAINSTPAYMENT)或承兑交单(D/A--DOCUMENTS AGAINSTACCEPTANCE);
  5.银行费用由谁负担;
  6.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包括利率、计息天数等;
  7.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航邮或电讯方式通知托收行。
  二、我行工作人员根据出口商交来的托收申请书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并进行签收。
  三、编制托收业务参考号并在跟单托收登记簿上登记收单日期、客户名称、发票号码、交单方式、代收行名称、金额等内容。我行托收业务参考号的编制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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