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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b)如用电转,我行将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删除后,用电传/SWIFT方式将转让信用证发送给指定银行。
  (2)部分转让
  A.如果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除受益人名称及货物数量和总金额外,对信用证条款不作任何修改,在交单后也无需作有关单据替换的,我行应根据转让委托书上的要求,缮制一份或多份转让信用证,经我行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后,连同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第一联一起寄交第二受益人或其指定银行。
  B.如果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且货物装运数量、单价、总价、交单期、有效期、银行费用征收对象等条款均发生变更,在交单后第一受益人需替换其中有关单据的,我行可参照全部转让的第二种情况B操作。
  4.如信用证有修改书或偿付、寄单指示等其他附件,也应随证转出,原则上修改书先通知第一受益人。但如系全部转让,则有时也可直接通知第二受益人,但必须要求转让人在填制转让委托书时予以明确。
  (四)信用证转让完成后,我行在信用证转让委托书注明“已转让”字样。如为部分转让,我行在原信用证正本上背批转让金额、货物种类和数量等。
  (五)转让信用证制作完成后应复制留底,连同转让委托书和有关单据副本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入以转让业务流水号编设的档案,同时在信用证档案卷宗中做相应的批注。
  (六)转让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可根据信用证要求和我行费率表的规定在转让时一并收取。

第四节 审单议付

  一、审单工作的原则
  信用证条款及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有关文件是审单工作的依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审单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单证一致是将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逐条核对,全面审查,信用证及其修改中的要求和规定都必须在有关单据上正确无误地体现出来。因此,审单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及国际商会有关文件逐条与单据对照,全面审核,做到单证严格一致。
  二、审单
  (一)接单
  1.审核单据种类和份数
  (1)受益人向我行交单时,须备有客户交单联系单一式三联,由受益人填写后,连同正本信用证和单据一并送交我行。
  (2)我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后,应检查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并在客户交单联系单上签收,将客户交单联系单第一联退交出口商作为签收凭证。
  2.对提单、贸促会产地证及商检局证明等非出口商出具的单据进行初审。如有不符点,要及时退交出口商修改。
  3.审核出口商所附的信用证正本以及修改是否齐全和完整。
  (二)登记
  在交单议付登记簿上登记收单日期、客户名称、发票号码、金额等主要内容,并按照如下方式编制统一的出口交单业务参考号:
   XXX   BP  XX XXXXX  -XX
  分行代码 业务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 支行代码
  如果没有支行业务,可省略“支行代码”一项。
  (三)审单
  审单工作是出口信用证业务中非常关键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单据的质量和收汇的安全,我行必须严格审核单据。
  审核单据的顺序首先应纵向审核,即单证一致,然后再横向审核,即单单一致。
  一般应先审核信用证有关时间条款,如信用证装效期或交单日期。根据UCP 500第44条a款的规定,如果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截止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则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主要单据的审核要点:
  1.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审核要点:
  (1)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应迟于交单日期,不得早于提单日期。
  (2)汇票应明确付款期限并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
  (3)汇票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相符,如小于信用证金额,要查看信用证有无分批装运或分期支用条款或是否符合UCP 500第39条的规定,然后与发展核对,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与发票金额比例之规定。
  (4)汇票上载明的付款人要与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相一致。
  (5)汇票上的金额大小写要一致。
  (6)如需背书,汇票是否已经背书。
  (7)汇票出票人的印鉴要合格齐全。
  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的审核要点:
  (1)商业发票的提交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发票是否由受益人签发,签章是否合格,发票的抬头一般应为信用证申请人(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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