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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五)不论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我行均应抽出原信用证档案留底进行必要的批注。
  二、信用证的撤销
  (一)如受益人不接受来证并且要求退证,我行应要求受益人备函盖章,说明原因,并将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退我行。我行缮制撤证面函,附以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经复核后退开证行;或我行用加押电传/SWIFT通知开证行受益人要求撤证,待开证行答复后,按开证行的指示办理。
  (二)如开证行主动要求撤证,我行应首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备函盖章后,再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将正本信用证及有关附件退回开证行,或用加押电传/SWIFT加以确认。
  (三)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我行可向受益人或向开证行收取有关手续费和电传费。
  (四)有关函电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入信用证通知业务卷宗。已撤证的信用证卷宗列为“死卷”,另行管理。

第三节 信用证转通知和转让

  一、信用证转通知
  信用证转通知是指开证行委托其境外代理行将其开立的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第三家银行通知给异地出口商的行为。我行在办理信用证转通知业务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一)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转通知。如是电开证,我行应用电传/SWIFT转通知;如是信开证,我行应用信函转通知。我行在转通知电文或电函上应注明开证行名址及我行费用的收取方法。
  (二)如开证行未指定异地通知行,我行应选择本系统的分支行作为异地通知行。
  (三)原通知行应负责核对印鉴或密押,并负责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及受证额度,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由异地通知行审核。
  (四)如异地通知行非我行系统分支行,我行应向出口商收取转通知手续费。
  (五)将正本信用证复制留底,并对转通知业务的处理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
  二、信用证的转让
  信用证的转让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的行为。我行在办理转让信用证时应按UCP 500第48条的规定办理。
  (一)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是部分转让的信用证须注明“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二)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情况下,如需转让信用证,须经开证行特别授权。
  (三)办理转让信用证的程序
  1.转让人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出口商,我行应首先要求其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并缮信用证制复本一份连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我行办理转让。
  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随转让信用证转出,第二联我行留底,第三联交客户留存。
  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开证行、信用证号、转出行编号、转出货物的名称和数量、转让金额、受让人等项。
  2.我行编制转让业务流水号并在登记簿上对原信用证号、我行通知编号、转让金额、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等有关内容进行登记。
  我行转让业务流水号的编制方法如下:
  XXX   TR  XX XXXXX  -XX
  分行代码 业务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 支行代码
  如果没有支行业务,可省略“支行代码”一项。
  3.根据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上的要求,我行可作以下转让:
  (1)全部转让
  A.如果第一受益人简单地将信用证完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除受益人名称外,对信用证条款不作任何修改,在交单后也无需作有关单据替换的,我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a)如果直接用正本信用证做转让,我行只需在信用证背面作大意如下的批注:“WITHOUT ANY RESPONSIBILITY ANDENGAGEMENT ON OURPART AND AT THE REQUEST OF FIRSTBENEFICIARY,WE TRANS-FERED THIS L/C TO THE TRANSFEREE:XXXENTIRELY”,并加盖我行通知专用章;
  (b)或将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第一联连同原证正本一起寄交指定银行;
  (c)如用电转,我行在电文中加注上述文字后,用电传/SWIFT将信用证直接发往指定银行。
  B.如果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全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且货物装运数量、单价、总价、交单期、有效期、银行费用等条款均发生变更,在交单后第一受益人需替换其中有关单据的,我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a)如用函转,我行对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并经有权签字人员在正本转让信用证上签字后,连同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一起寄交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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