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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 教基厅[1995]25号)


  近年,各地根据国家教委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本地实际,做了大量工作,中小学安全工作有所加强。但是,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仍相当严峻,各种事故屡屡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反响强烈。这一问题已成为目前学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针对当前中小学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使广大中小学教职工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遵照我委领导的指示和全国中小学安全工作会议的部署,我们对1 99 0年出版的《中小学安全须知》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增补了新的内容,于近期出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校校长、教职工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本着对国家、对民族、对儿童、青少年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到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充分利用《中小学安全须知》,认真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近一年内,通过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和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分期分批,组织县、乡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教职工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其中,县(区)教委正副主任(或教育局正副局长),有关科股长,分管教育的乡长、乡政府文教办(教委)正副主任,以及中小学正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应是接受这项培训学习的重点对象。培训学习中,首先要在明确学习目的的基础上,认真组织通读《须知》,掌握其中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其次,各地要请有关部门熟悉此类业务工作的人员进行辅导,并结合本地的实际,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引导大家总结经验教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重视安全教育,学好《须知》。
  为保证培训和各地各校安全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干部和教职工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小学安全须知》。我委将向社会筹措资金,向部分贫困、边远地区赠送《中小学安全须知》,供培训学习使用。
  二、为提高学习效果,各地可进行学习考核。参加考核的人员为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重点学习对象。命题、组织等工作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可以开卷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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