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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风险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风险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30日)


  根据目前全行信用卡业务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人员状况等实际情况,为了控制风险,减少损失,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文件),现就加强信用卡风险控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发卡条件
  (一)对无固定职业、无固定工资收入、曾有劣迹行为、无本地城镇户口和用临时身份证办卡的人员不予发卡;对曾经办过卡(包括在其他银行办卡)但因信用有问题或违规用卡,被发卡银行止付的人员原则上不予重新发卡。
  (二)对在本地长期工作,现工作单位经营状况和社会信誉良好的非本地户口人员申请办卡,在查验身份证真实、单位出具担保,并交存较大额保证金,经审查无误后可以发卡。
  (三)对非独立法人单位、法人单位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法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予发公司卡。但对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事业单位办理公司卡可不受此限。
  (四)申领公司卡须交存不低于5万元的保证金。对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经信用卡部核实,确属资信良好者可酌情减或免交保证金。
  二、严格审查手续
  (一)严格审查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合法性,并加验户口簿、工作证等有关证件;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除电话核实外,应尽可能上门核实或书面核实。对申请公司卡的单位,除审查单位授权指定的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外,还须同时审查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其基本情况,向其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银行调查资信。
  (二)对资信把握不准的申请人(单位),必须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单位,下同)。保证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资格条件,其住所和注册地须在发卡行所在城市,发卡行要在核实保证人基本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基础上,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
  (三)本行职工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和亲属、子女办卡作保证人。如过去已有保证行为发生的,保证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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