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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八条 国内拳击竞赛按国家体委审定的最新规则进行。承办国际竞赛应按国际业余拳击联合会的规则进行。

第六章 运动员、裁判、医务人员

  第十九条 年满17周岁以上,34周岁以下的运动员方可参加各类业余拳击运动竞赛。少年组拳击运动员为15、16周岁年龄段。
  第二十条 运动员参加各类拳击运动竞赛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方可参赛。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参加各类拳击运动竞赛必须持有中国拳击协会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拳击运动员手册》和人身保险手续。缺其中任何证件均不得参赛。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国拳击正式竞赛的裁判员必须具有一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各类拳击运动竞赛必须成立仲裁委员会,它是竞赛的最高技术裁决机构,其组成和职责范围按拳击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担任各类拳击运动竞赛的裁判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执法,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各类拳击运动竞赛必须加强医务监督,医务人员必须由国家体委培训合格的医生担任。

第七章 竞赛场地器材

  第二十五条 拳击运动竞赛的所有场地器材必须符合拳击运动竞赛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拳击运动竞赛所用的场地器材必须是经中国拳击协会和国家体委器材审定委员会批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由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举办和承办的各类拳击竞赛,尽可能使用电子裁判器。

第八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八条 拳击运动竞赛设名次奖、体育道德风尚奖和技术风格奖。
  名次奖:根据比赛的性质所设的录取名次。
  体育道德风尚奖:按国家体委规定的评选办法和要求执行。
  技术风格奖:为解决技术、战术方面的需要制定的特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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