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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拳击运动竞赛,由当地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凡跨省、跨行业等两个单位之间进行的拳击竞赛,需由主办单位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三个单位以上,主要是指三个不同省、区、市或其它省市独立拳击运动俱乐部(含三个)之间举办的各类拳击运动竞赛,须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任何国际性拳击竞赛,必须由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按程序报国家体委批准,并按国际惯例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举办或承办拳击运动竞赛,应按拳击运动竞赛的管理权限报批。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运动竞赛,必须经过举办地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申办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比赛的性质、规模、场地设备条件、技术条件医务监督、安全保卫、经费、后勤条件等。
  第十三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拳击运动竞赛的无形资产,如:电视转播权、广告权、杯名权、标志、会徽等的权力归相应的拳击协会或上级拳击运动主管部门所授权举办单位。

第四章 竞赛的代表权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拳击运动员按规定正常、有序流动,代表不同单位参加各类拳击运动竞赛。
  第十五条 拳击运动员参加各类拳击竞赛,实行运动员注册证制,运动员注册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竞赛规程和规则

  第十六条 国家体委举办的正式比赛的规程由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制定。其它类型的比赛规程由主办单位制定,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相应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竞赛规程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日期、地点、参加单位、竞赛项目、竞赛日程、参加办法、竞赛方法、录取名次、奖励、报名和报到、经费、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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