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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拳击运动技术水平,培养拳击运动后备人才,推动群众性拳击运动开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和反映拳击运动规律的竞赛制度,使拳击运动竞赛规范化、科学化、社会化,提高竞赛质量,活跃社会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拳击运动竞赛管理的准则。

第二章 竞赛形式和分类

  第三条 为了转换举办拳击运动竞赛机制,促进拳击运动竞赛产业化,各级各类拳击运动竞赛都要讲究效率和效益,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办好拳击运动竞赛。
  第四条 正式竞赛:
  分为二个序列:
  第一序列为男子业余拳击竞赛序列,主要包括:全国运动会拳击比赛、全国拳击锦标赛、全国拳击冠军赛、全国拳击精英赛、全国青年拳击锦标赛、全国少年拳击集训赛、中国业余拳王争霸赛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由中国拳击协会举办的各类全国性竞赛。
  第二序列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性拳击竞赛。
  第五条 辅助竞赛:
  (一)少年赛、分区赛。为参加上一级比赛而组织的选拔性比赛。
  (二)邀请赛,根据运动队伍和技术发展需要,由承办单位邀请一些单位参加的多边比赛。
  (三)调赛:为了检验训练效果,有目的地抽调部分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四)协作区赛:以大区形式形成传统的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参加,共同协商确定并轮流承办的比赛。
  (五)集训赛:采取边训练、边比赛的办法,练战结合,检查训练效果的比赛。
  (六)其它辅助竞赛名称不限。
  第六条 经营性竞赛:
  由社会各行业提供经费,为提高企业、厂商的知名度和把拳击运动竞赛作为经营手段的各类商业性拳击竞赛。

第三章 竞赛管理权限和权利

  第七条 拳击运动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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