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
(1995年12月5日 旅管理发[1995]279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需要,提高旅游接待服务水平,规范我国内河旅游船市场,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国内河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
第二条 内河旅游船是指在我国内河水域,具有24小时以上营运的能力、以接待旅游者为主并能提供食宿和娱乐服务的客船。
第三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的评定,标志着旅游船的建造、装璜、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等与不同层次消费水平的旅游者需求的一致程度和满意程度。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内河旅游船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按标准要求每年组织旅游船星级复核检查;负责旅游船星级检查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核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参加统一组织的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2-1995)进行。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河或江湖水域,符合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并经交通部批准运营的旅游船,均可参加星级评定。
第八条 经批准投入运营不满一年的旅游船可评定预备星级,正式运营满一年(含一年)的旅游船方可正式评定星级。
第九条 内河旅游船的星级依照旅游船的建造、装璜、设备设施条件与维修保养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设置等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第十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办法,采取考察标准要求的必备条件与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评定细则进行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