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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1996]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使用居民临时身份证办理储蓄挂失是否合法有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
储蓄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一条
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此项规定中的“本人身份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储户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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