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固定资产指标:
(1)固定资产净值;
(2)在建工程。
(二)监测指标的设置
1.存款监测指标;
(1)各项存款增长率;
(2)活期存款增长率;
(3)各项存款市场占有率;
(4)储蓄存款市场占有率;
(5)储蓄员人均储蓄增长率;
(6)人均储蓄增长率。
2.贷款监测指标:
(1)逾期贷款下降额;
(2)催收贷款下降额。
3.定期储蓄应付利息提取率。
4.人均创利额。
三、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监测指标的确定
(一)考核指标的确定
1.利润指标的确定。根据总行确定的年度总体经营目标、各分、支行的业务经营规模等情况,按照盈利行保持稳步增长、亏损行三年扭亏的总体要求,确定各分、支行的利润计划。表内利润收回率根据各行经营条件,按分类管理办法确定。
2.费用指标的确定。在按适度从紧控制的要求确定全行的费用总额后,根据全行的存贷款业务量、人员各占一定比例计算出业务量、人员的平均费用,再按各分、支行的业务量、人员计划出各分、支行的费用基数。以此为基数,根据各分、支行的业务发展需要和盈亏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各分、支行的费用额或费用率。
3.固定资产指标的确定。在执行国家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政策前提下,考虑各分、支行现有的固定资产实际占有情况、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效益情况,分别确定各分、支行的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按核定的固定资产净值10%确定,对已超过10%的行,原则上以在3年内予以消化的要求确定。
(二)监测指标的确定
存款和贷款监测指标由资金组织、信贷部门根据全行的总体业务发展规划、管理要求和各分、支行的实际情况,按分类管理办法确定;定期储蓄应付利息提取率、人均创利额年初不确定,年终按实际进行监测。
四、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与奖惩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为保证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各分、支行各项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必须逐级经过其有关监督部门的全面审核后逐级上报总行,由总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认定。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由财会部负责考核认定,其中在对利润指标的考核时,对未完成表内利息收回率而形成的虚收利息予以扣除,不作为实现利润参与考核,不得参与超额减亏的奖励。监测指标中的各项存款监测指标完成情况,由资金组织部负责考核认定;各项贷款监测指标完成情况,由信贷部负责考核认定;其他监测指标完成情况,由财会部负责考核认定。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