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2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96]158号)收悉。关于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考虑到该公司主要生产精纺毛纱、混纺毛纱、其他纤维纱及其相关产品,生产设备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其生产用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为×××××美元)的折旧年限缩短为七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