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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担保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丙三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立合同地点: 省 (市) 市 县 (区)
  注:(1)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不予贷款。
  (2)本合同保证人可为一个或多个。按丁方、戊方……顺序下列。在第一条中可分别按比例担保,亦可分别共同担保100%。
  三、若为大中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应商订超支担保合同和经营亏损担保合同
  (一)超支担保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贷款项目经批准的总投资额,资金结构。
  2.借款人声明严格按经批准的总投资额控制费用开支。
  3.若发生超支,超支资金由借款人股东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分别补足。
  4.承诺不向贷款人申请追加贷款。
  5.超支担保合同生效日与借款合同相同,有效期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超支资金已经全部补足。
  6.有权代表签字。
  7.签字日期。
  (二)经营亏损担保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贷款项目预计竣工日及开工日。
  2.借款人为偿还贷款,同意与贷款人签订营业亏损担保合同。
  3.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经营获取的利润按借款合同规定优先偿还贷款。
  4.若生产经营期间出现营业亏损,借款人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别予以补足,不能因此造成贷款逾期。
  5.营业亏损担保合同生效日与借款合同相同,有效期直至全部清偿贷款为止。
  6.有权签字人签字。
  7.签字日期。
  四、商订延期还款协议
  延期还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签订协议双方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申请延期还款的原因及目前项目进展情况。
  (三)批准延期还款的币种、金额及期限。
  (四)批准延期还款的利率。
  (五)如为信用担保应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六)明确本延期还款协议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原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借、贷及保证人(信用担保)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八)签字日期。

第六部分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一、借款合同的签订及生效
  贷款批准后,要督促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贷款文件。
  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有关条款。
  借款(保证)合同须由借贷双方有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使用属于外债的外汇贷款要督促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债务登记,领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贷款的提取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提款。对于部分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出资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应依借款合同规定严格按已到位注册资本的比例提款,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前,不得全额提取所需差额贷款。
  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办理,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改变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应收取承担费。
  借款人在有效提款期内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又没向贷款人提出变更提款计划的申请,则未提款部分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若以后需要使用这部分提款额度,应重新申请贷款。
  办理提款,由借款人在提款  日以前(借款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提交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的“提款通知书”(办理外汇贷款的需提交“外汇贷款支付凭条”,人民币短期借款可由“借款借据”代替),并附有关本项提款所涉及用途的材料。借款人的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如因借款人的原因,发出提款通知书但未提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贷款银行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要根据借款合同对“提款通知书”以及有关附件进行核对,确认本项提款已满足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各种提款先决条件、贷款用途,金额和帐号,然后在凭证的审批栏内签字,并经逐级审批后通知会计部门进行放款的帐务处理,同时相应地建立台帐。
  三、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贷款行信贷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大、中型贷款项目应指定专人负责或采用驻厂信贷员制度,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一)项目生产经营跟踪管理。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要经常深入借款单位了解情况,督促企业进行有效的生产经营管理。要及时了解有关土建进度、设备订货、到港、安装、调试、运转及投产后的效益和还款来源以及产、供、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二)财务管理。对借款人报送各项财务报表,要有重点进行统计分析。在项目处在建设期中,主要审查在建工程进度表,工程财务预算与实际财务状况表和资产负债表;在项目完工并转入生产经营期后要经常进行经济动态的财务比率分析研究,掌握借款人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变动状况,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流动。
  (三)贷款的付息(付费)。在贷款期间,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费率向借款人计收利息和费用。
  除经贷款人同意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外,借款人每一计息期应付的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由贷款人于计息日主动从其外汇或人民币存款帐户中扣收。如该帐户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于人民币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日息率万分之四-万分之六计收罚息,对于外汇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则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20%-50%的罚息。
  中、长期项目贷款,在提款期和宽限期内,借款合同可以规定只付息不还本,也可规定贷款利息转入本金计收。宽限期结束后,贷款利息即从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具体做法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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