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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4.关于主债务人的责任。
  保证人应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保证合同规定的责任。
  5.关于连续不断的担保。
  担保为连续不断的担保,直至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应付的一切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6.关于向借款人提出索赔。
  在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全部应付款项之前,保证人不得对借款人行使贷款人债权地位的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索赔。
  7.关于声明和保证。
  保证人是依据法律成立的经济实体。
  有能力和权限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承担的债务和义务,在偿还秩序及其他一切方面,与它的所有其他债务和义务有着至少同等的地位。
  8.关于费用。
  对于贷款人因保证合同的强制执行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保证人保证给予补偿。
  9.关于转让。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将其在保证合同中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保证合同对贷款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产生效力。不论保证人或其他任何继承人的组织或地位是否发生任何变化,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对保证人及其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10.保证合同的管辖法律。
  11.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
  12.贷款人和保证人双方的有权签字人签字,签字日期。
  (二)外汇贷款项目的抵押合同与人民币贷款项目的抵押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相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抵押合同格式执行。格式如下:

抵押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以一定的财物为抵押而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抵押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三、第一条中的“财产有效证书”,指由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证明抵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第二条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贷款额与抵押财产作价现额的比率。
  五、第三条中的空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六、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四条中约定。
  八、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电 话:
  帐 号:                传 真: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  (市) 市 县  (区)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  (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  (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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