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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六、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重点了解:
  贷款应当重点支持国家公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
  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
  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6.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对允许类(即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贷款适当支持。严格控制贷款支持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重点了解:
  办理贷款,应当落实担保手续。主要办理担保贷款,严格控制信用贷款。
  有效担保方式可分为:
  (一)保证。具体方式又可分为保证合同,备用信用证。
  (二)抵押。
  (三)质押。具体方式又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以房产、土地使用权、保税性质机器设备等抵押,应当到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股东股权抵押、应根据合资合作合同并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对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应当严格审查评估,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必要时,可到抵押物所在地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
  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对上述基本法律法规,要认真学好、学深,要学会在具体办理业务过程中加以灵活运用,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确保每笔贷款业务合规,真正维护贷款权益。

第二部分 贷款初审



  贷款初审包括对借款及有关当事人、贷款项目有关情况等的调查了解、分析与综合。
  贷款安排的指导思想是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及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一、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贷款对象为按照国家规定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贷款使用范围为项目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和安装费,企业商品生产和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等。
  (三)贷款基本条件为:
  1.已经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已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并经依法验资。
  3.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出具了授权书。
  4.若借款人申请的是固定资产贷款,贷款项目应事先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5.有偿还贷款能力,能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或能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
  (四)贷款不能作为借款人股东的投资股本,只作项目建设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资金,或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借款人的注册资本与总投资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该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五)贷款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由中外各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二、与借款人洽谈
  对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积极热情地接待,提供咨询,捕捉有关信息,主动与借款人洽谈,并在洽谈后将洽谈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供商定可否受理贷款时参考。
  三、要求借款人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对首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同意受理贷款申请后,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企业(项目)名称、借款企业(项目)情况、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提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来源、担保方式。
  (二)借款人董事会关于借款的决议、授权书、有权签字人印鉴。
  (三)合资企业有效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合同、章程及批复文。
  (四)借款人主要负责人资历、业绩和信誉的资料,借款人中外方股东的资信资料。
  (五)经有权验资机构出具借款人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六)借款人近年经过审计的和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贷款保证人承诺担保的协议,关于保证人概况的资料和近年经过审计的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抵押人应说明抵押、质押品品名、形态、价值的材料。保证人和抵押人关于同意出具担保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
  对大中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应要求提供:
  (八)与贷款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有关配套条件落实的文件。
  (九)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或技改投资计划的文件或证明。
  (十)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非首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那些仍有效的文件或资料。
  四、对借款人(项目)有关情况的初审和调查
  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基础上,按照贷款要求提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必要时要求借款人进一步落实贷款条件。
  (一)按照营业执照标明的法定地址,实地察看、确认借款人或项目的存在,了解其合法性和实际状况。
  (二)与借款人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其关于企业管理与发展的思路,加强对借款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感性认识。
  (三)调查企业中外方股东经济实力、投资意图、履行公司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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