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代储单位在每年汛后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帐目,做好封存工作。并就当年的物资储存、管理、出入库和库存数量等情况作出总结,于11月底报告国家防办。
四、调运
第十九条 代储仓库在汛期要加强值班,落实装卸、运输措施,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员名单、汛期值班电话、调运措施落实情况等函报国家防办备案。
第二十条 代储单位在接到国家防办的物资调拨命令后,要立即组织代储仓库发货,根据当时情况确定运输方式,若联系运输有困难,要立即电告国家防办,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代储单位要指定专人随车押运物资,冲锋舟、救生船要求驾驶人员随船同行;并及时将物资发出时间、列车编组或飞机航班号通知申请调用单位和国家防办。
第二十二条 防汛物资抵达目的地后,申请调用单位要尽快与押运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开据证明,并及时报告国家防办。
第二十三条 调运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运杂费,由代储仓库先行垫付,随后向申请调用单位结算。
五、储备年限和报废更新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标准及试验结果,在正常的储存条件下,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年限为:
1.橡皮船8年;
2.充气式橡胶救生衣(圈)4年;
3.硬质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6年;
4.冲锋舟15年;
5.救生船15年;
6.编织袋5年;
7.麻袋15年。
第二十五条 物资的更新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损坏而报废所需要进行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物资的报废和更新工作依以下程序进行:
1.由代储单位向国家防办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储存年限、报废理由、处理方式和残值回收办法;
2.国家防办进行核查后作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