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
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112号 1996年3月15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与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与专业公司,专业公司与专业公司之间,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井,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