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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
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8日)


  普通中专招生工作,要继续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88]教职字001号),要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和《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中专招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快普通中专学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进程,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现就1996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在部分省市、学校进行的中专学校招生收费并轨试点已取得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都要进行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试点。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具备招生收费并轨条件的地区,要加大改革力度,力争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招生制度运作。
  二、各地在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保证中专教育的健康发展。对国家特殊和急需的专业建立专业奖学金;对艰苦行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相应的定向奖学金;在建立新的招生收费制度的同时,需在普通中专学校建立贷学金制度。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职教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中专招生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本地区1996年普通中专招生细则。具体工作部门要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中专招生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落实中专招生工作。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能上岗工作。
  四、在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过渡阶段,今年普通中专招生计划仍采取国家任务(含定向招生)和调节性计划(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形式。国家教委只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地计划部门、招生部门要会同职教部门,根据近年来对普通中专学校教育评估综合情况及办学条件改善情况和国家及各地对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需要,安排招生计划。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调整。招生计划一般应分配到地区或市,不宜层层下放。今年定向招生、委托培养招生和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及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办预科班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1995]4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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