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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

  第七条 省级及以下分(支)行法规部门对总行已制定标准格式的各类经济合同,只审查由经办部门自行增加或修改的条款;
  对各类非总行标准格式的经济合同(协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形式要件审查
  1.合同本文是否规范;
  2.主合同的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
  3.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
  4.主从合同的签订日期、合同字号及内容是否对应。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是否超越其法定的经营范围。
  (三)具体内容审查
  1.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合同条款是否损害建设银行权益、声誉;
  3.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的限制流通物以及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4.违约处罚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四)对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审查
  1.代理人是否经过被代理人书面授权;
  2.代理人是否超越授权范围;
  3.代理权是否已终止。
  第八条 对各类保函、资金(信)证明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保函开出行是否有权出具;
  (二)保函内容是否超出总行规定范围;
  (三)文本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四)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有无潜在风险的条款;
  (五)出具保函是否落实反担保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六)资金(信)证明中是否有保证、承诺含义。
  第九条 对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在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前,各级行业务经办部门均需填制《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见附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连同送审的法律性文件以及相关的书面材料一并送达法规部门。
  第十条 法规部门在收到《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后应检查送审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如不合,应要求业务经办部门尽快将补充材料送达法规部门。法规部门对法律性文件的审查一般应在收到全部送审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特殊需要紧急签(出)具的法律性文件,应在当日审查完毕。
  第十一条 法规部门对经办部门送达的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文件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中“法规部门审查意见”一栏签注“本文件符合要求”的意见,并在“审查人”一栏中签字(外聘律师审查,由律师签字),作为经办部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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