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海域从事海上石油作业装备调试、安装和应急检修等具有特殊技能的外国人,凡一次工作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凭访问签证办理《工作准证》。为外国人发邀请函电的单位,在发邀请函电的同时,需另外拷贝一份电传给《外国人就业办公室》。
(二)中国境内的外国石油公司或外国石油公司为执行石油合同指派的部门经理及其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比照《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条第(二)款执行。
(三)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陆上工作的外国雇员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办理,海上石油工作岗位的外国雇员按本通告办理。
(四)陆上持有《就业证》的外国人,到海上从事石油作业,还需申办《工作准证》。
(五)目前已经在中国海域从事海洋石油作业的外国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
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之日(1996年5月1日)起,一个月之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作准证》申领手续,凡属《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公布的禁止雇用外国人的海上石油作业岗位,《工作准证》有效期签到1996年6月30日,其中1996年5月1日以前已经领取《就业证》的,凭《就业证》直接办理《工作准证》。
(六)按公安机关规定需办理居留证的,《工作准证》与《就业证》具有同等效用。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请参照《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地址:中国北京东三环北路甲2号京信大厦29层
传真号:010-64604754
电话号:010-646663366转2934
深圳取证点地址:中国深圳蛇口工业2路1号海洋石油大厦海洋石油东部公司
传真号:0755-6683184(暂用)
电话号:0755-6692880转3148(暂用)
湛江取证点地址:中国广东湛江市坡头区海洋石油西部公司办公楼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