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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就业管理的通告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关于
加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就业管理的通告
([96]中海外就办字第01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授权,中国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到中国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活动,不需登陆就业、有特殊技能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但必须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简称《工作准证》下同),方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
  二、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凡符合本通告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邀请函电申请职业签证。
  三、被雇在中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外国人必须具备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工作所必须的职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2年或以上;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明确的雇用单位和雇用岗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
  四、《工作准证》申办程序
  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需向《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办公室》)申办工作准证,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需填写《海上石油作业雇用外国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拟雇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资格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及其下设的取证点备有空白申请表,用人单位可就近领取,用人单位填写完后,应连同有效证明一起交给《外国人就业办公室》或下设的取证点,取证点收到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电传给《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审批。
  (二)在申请表递交后15天内,用人单位将得到《外国人就业办公室》的通知,经审批同意的,由《外国人就业办公室》直接向国外电传《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函电》(以下简称《邀请函电》),用人单位在国外有常设机构(或代理机构)的,电传给用人单位国外机构;用人单位在国外没有常设机构(或代理机构)的,电传给外国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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