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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
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6年5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总行批准的《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发送各分行。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大稽核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稽核工作在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总行决定在系统内设置特派稽核专员。
  第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由总行人事部会同总稽核室协商后提名,报经党组决定,由总行聘任及解聘。
  第三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任范围
   返聘已离退休的省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总稽核,总行业务部门正、副总经理,海外分行正、副总经理任职。以后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也将在现职人员中聘任(兼任)。
  第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任条件
   (一)从事银行业务工作连续10年以上,熟悉中国银行业务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条例,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和领导经验,能严格执行中央及总行的有关规定。精通一项或几项中国银行主要业务,如会计、信贷、国际结算和资金业务等。
   (二)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敢于同不良倾向和现象作斗争。
   (三)离退休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
  第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总行稽核工作计划,受总行委派带领稽核工作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稽核。
   (二)完成总行领导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和调查研究事项。
  第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工作权限
   (一)稽核中有权查阅被稽核行党组会议和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记录及与稽核项目有关的各种凭证、帐簿和报表等有关的文件资料。被稽核行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二)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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