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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关于执行海洋石油行业主管审批的通告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
关于执行海洋石油行业主管审批的通告
([96]中海外就办字第0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国或外国企业为执行合作或联合开发、生产油(气)田合同,雇用外国人从事油(气)田的部门经理以下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须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申办海洋石油行业主管审批,按照第十二条申办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签发的就业许可证书。
  二、依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的四个地区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是广东省劳动厅、北京市劳动局、上海市劳动局、天津市劳动局、深圳市劳动局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在省、市行业主管审批工作。
  三、海洋石油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就近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及其下设的深圳地区取证处(点)和港江地区取证处(点)领取并填交劳动部统一格式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及其下设的取证处(点)收到申请后,在15天之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经海洋石油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四、从事海洋石油作业的用人单位,获得就业许可证书后,凭就业许可证书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的外事联络部门负责为用人单位发邀请函电。
  五、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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