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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发布有关性生活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发布有关性生活内容广告的通知
(广字[1996]第8号 1996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某些省市出现“性生活保健热线”电话广告,并将咨询项目逐条刊登在广告中。发布此类广告,同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活动产品的规定》精神不符,应按照工商企字[1996]第55号《关于贯彻执行国阅[1995]154号文件精神清理不良文化的通知》的要求禁止发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此类广告,应责令停止发布,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按照违反《广告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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