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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东兴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东兴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1994年10月5日《关于要求设立东兴市的请示》和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东兴市(县级),以防城港市防城区的东兴、江平、马路3个镇的行政区域为东兴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东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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