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云南玉溪卷烟厂
申请发表声明问题的批复
(广字[1996]第8号 1996年2月17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玉溪卷烟厂关于要求在中国工商报、人民公安报就假冒“红塔山”、“阿诗玛”、“红梅”卷烟发表声明一事知悉。为保护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打击假冒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南玉溪卷烟厂就福建、广东等市场出现的扁盒“红塔山”、“阿诗玛”、硬盒翻盖“红梅”卷烟一事授权律师在中国工商报、人民公安报发布该厂从未生产过此类产品的声明各两次,每次半版;
二、为使声明内容清楚明白,可以使用“红塔山”、“阿诗玛”、“红梅”名称,但须与文中内容字体相同;声明中不得出现烟标、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