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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第七十九条 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能够长期在经营中发挥作用的权利、技术等特殊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自行设计并经鉴定的科研成果和软件系统。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对上述无形资产可有价转让,不得无偿转让,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当期损益。转让使用权的,应保留原帐面价值。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应按法律规定确定有效使用和受益期限,法律未做规定的,按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最短的受益期限,都未做规定的,按不少于十年的预计受益期限。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
  第八十条 其他资产核算。银行的其他资产主要包括涉及本行被诉讼中的财产、抵押贷款扣收的抵押品、抵付贷款本息的资产、产权待界定和有争议的资产等。对上述资产应纳入帐务核算,建立登记手续。
  第八十一条 收入的确认。收入是指列进损益表的各项营业性收入。
  收入确认的范围:
  (一)贷款利息。
  1.收入确认: 根据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结息期(季或月)计算出利息,当时收妥的利息款项;由于存款帐户存款不足,虽然当时未能收妥,也应确认贷款利息收入。
  已确认为收入的未收妥利息,列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2.收入推迟确认: 存在以下重大不定因素之一的未能收妥的贷款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
  (1)国务院批准发放的特定贷款项目利息;
  (2)按财政部规定可以推迟确认的,逾期或延期的贷款利息;
  (3)实行停息挂帐、计息挂帐、优惠利率、贴息的贷款利息;
  (4)欠息的复息。
  上述其未收妥的贷款利息作为待转利息收入,在表外进行核算,并按结息期计算复息,俟存款帐户有存款及时扣收后,收入予以确认。
  3.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境外行从其所在国或地区规定处理。
  对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所采用的规定,应在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
  (二)中央银行及同业利息。 根据本金和确定的利率在结息期计算出利息,收妥予以确认。
  (三)境外贷款和同业利息、股息。
  利息和股息款项收妥予以确认。
  (四)投资性债券收益。
  一年(含)以上的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投资按季计算应收利息并予以确认。其他债券投资和按成本法列帐的其他投资净收益,款项收妥予以确认。折价购入债券,折价部分予以确认,分年摊销进损益。
  (五)政府债券买卖收益。
  政府债券卖出与买入的价差净收益。应于政府债券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并完成交割手续,予以确认。
  库存政府债券因价格变动,属于未卖出的政府债券,其盘存价格差异不予以确认。
  (六)其他投资收益。
  成本法投资净收益款项收妥予以确认。权益法投资,应按比例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和投资比例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期末决算报表和认定增加额的书面证明予以确认。
  (七)外汇买卖收益。
  办理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按买入、卖出差价和汇率变动的净收益,予以确认。国内通过人民币折算,计入当期人民币损益。境外不通过人民币折算,计入当期外币损益。
  (八)提供劳务收益。 手续费的收入都以款项收妥予以确认。
  不属于收入确认的范围:出售、价让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价值升值;权益法投资股利;外币汇率变化报表核算的金额衔接、调整;保险公司理赔。
  第八十二条 本行的成本包括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等。
  在成本管理中遵守以下基本要求: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准确;成本核算要遵循一致性原则;成本核算应当使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保持配比。
  第八十三条 贷款呆帐、坏帐准备金核算。
  各行要在财政部规定提取率内足额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核销贷款呆帐、坏帐准备时,要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查报批。
  第八十四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本行实现利润,须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由总行统一交付与清算。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税后利润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部分,由总行对各分行制定分配办法,统筹调剂。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

  第八十五条 有价单证
  (一)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一经签发,即成为必须偿付的信用凭证,应视同现金管理。
  (二)有价单证的印制必须与印刷厂签订责任书监督生产。
  (三)各分行自印有价单证时,应在单证上印明本省(区)、直辖市简称字头,以便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四)有价单证调运时,视同现金调动办理。
  (五)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六)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做到会计部门管帐,出纳部门管证,需要由业务专柜加签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做到有价单证、印章分管分用。
  (七)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帐,会计部门按种类、期限、面额分别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出纳库房建立“有价单证保管领用登记簿”。专管人员变动办好交接。
   (八)已经兑付的有价单证,除加盖付讫章外在付款的当时在左下角切角或打洞,由市地行组织统一销毁。
   (十)各基层行会计主管人员或基层行、处主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将库存数量、金额与日计表余额核对相符,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第八十六条 空白重要凭证
  (一)空白重要凭证是银行印制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
  (二)空白重要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
  (三)空白重要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管”办法,属于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必须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
  (四)空白重要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五)对外出售和内部领用的空白重要凭证,有关会计专柜应建立专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
  单位领用空白支票时(含其他空白重要凭证,下同)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全部予留印鉴方为有效。银行在发给单位前应加盖该单位帐号和开户行全称章;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凭证切角后全部交回开户银行注销,进行登记,不得短缺。单位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
  (六)严禁将空白重要凭证移作他用,不准在空白重要凭证上予先盖好印章备用。凡应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
  (七)各级行处会计主管人员或基层行、所主任,每月最少检查一次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作出记录,签章备查。

第十章 会计印章

  第八十七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和有价单证的行名公章。
  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帐回单。
  现金付讫章,用于现金付款凭证。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其他会计凭证等。
  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全国(省、支辖)联行业务往来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联行往帐、来帐报告表及联行划转清单。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和查复等。
  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银行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定期代收专用章,用于银行办理定期代收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凭证承付通知。
  业务电报专用章,用于联行、结算业务拍发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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