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外汇的收支核算和管理,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和售汇制。结汇及售汇范围应严格按照中央银行规定执行,实行“审售分离,分级核批”的原则,结售汇汇率执行总行公布的牌价。
第六十二条 外汇买卖业务(含结售汇)的核算。 设置外汇买卖科目,按不同币种分别设立总帐,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的各行,年度终了,结转损益,进行帐务处理。根据规定的决算日汇率和各币种外汇买卖科目余额,计算外汇买卖差价,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三条 系统内分行之间及与境外分行之间的资金划拨往来应通过总行清算系统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利息计算:
(一)外汇存、贷款的利息,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以原币计息。企业单位存款利息,一律转帐。个人外币储蓄的利息,可支付外币现金。
(二)外币活期储蓄的结息日为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二十一日营业开始列帐。储户销户按实存日期计付利息。
外币定期储蓄到期一次计息。如到期未取也未转期,到期日后的逾期部分改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如遇特殊需要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企业单位存贷款采用余额表按季结息,于每季末月的二十日结息,二十一日营业开始列帐。其他贷款如有契约、借款合同规定的,从其规定计息。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本制度第八十一条办理。因汇率变化,出现跨年度欠息人民币损失,由欠息户承担。
境内同业间及境内分行与境外同业间相互存放款项、拆放款项,按双方协议计息。
当季发生“倒起息”或错帐冲正涉及计息的,应根据发生额和天数计算应加或应减积数,于结息日一并计算。跨季度或跨年度的倒起息,应随时逐笔列帐。
第六十五条 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境外分行可按当地规定法定货币或美元提取。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程序批准办理的涉及外汇业务各项协议,函件和单据,凭证的签章,应由各级行确定本行的有权签章人员,并按不同的授权范围划分级别。有权签字人员调动,离职或撤销时,应及时通报撤销其签字权。各行应有专人负责签字样本的保管及核对,无关人员不得接触。
第七章 联行、同业往来核算
第六十七条 联行往来按其涉及范围划分,主要分为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简称三级联行,下同),分别采取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组织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 全国联行往来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监督、分别核算”的办法。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各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印、押、证分管;专人办理并换人复核;每天全国联行业务十笔以上(县支行除外);经核准发给全国联行行号和联行专用章,由总行负责组织管理。
全国联行往来的基本做法是:往来直接发报、逐级轧计汇差:往来双向报告,总行集中对帐;逐月查清未达,年度上划结平。
分行辖内往来是省内异地各行处相互之间发生的资金帐务往来,由各分行负责组织管理。参加分行辖内往来的各行处,由管辖分行核发分辖行号和省辖专用章。
支行辖内往来是在市、地、县各处所相互之间发生的资金帐务往来,参加支行辖内往来的处所,由市、地支行核发给支辖联行行号和支辖专用章,它由各市、地支行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全国联行对帐采用电子计算机联网逐笔配对处理。全国联行往来未达帐项的查清指该月往来报告卡已全部配对,期限为三个月,每年三月底查清上年度全国联行。采用电子计算机联网自动生成全国联行对帐数据处理方法,其对帐查清未达期限为一个月,每年一月底查清上年度全国联行。
分辖联行对帐集中管辖分行采用电子计算机逐笔配对对帐,当月未达帐应于次月配对查清,一月底查清上年度分辖联行。
支行辖内往来的对帐集中管辖支行采用电子计算机次日逐笔及时配对对帐,当月未达帐应于次月的五日内配对查清,一月五日前查清上年度支行辖内往来。
第七十条 各种联行印章、密押、报单实行三人分管分用制度。密押器实行专人专管,甲乙参数和备用参数实行三人分管,均不得交叉兼管,严禁将乙参数与密押器混放在一起保管。经办行必须建立密押、印章、报单的领用、登记、保管、交接制度。
第七十一条 联行和密押岗位是机要部位,严格按照机要部位规定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行系统内款项划转,可采用电子计算机网络处理,采用:“当日传输,分级检查,集中处理”的办法。
第七十三条 联行间查询查复应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会计主管人员对查询查复签章负责。一切查询查复,必须由银行内部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由客户传递。由于查复不及时、不详尽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查复行负责。
第七十四条 同业存放往来帐款规定:
(一)同业之间互设帐户,互相预留有效印鉴;
(二)每月核对余额,对未达帐项查对清楚,达到双方余额相符;
(三)双方协议严格控制帐户核算范围;
(四)双方协议利率和结息、清算余额时间;
(五)同业之间往来帐款通过票据交换清算资金的可采用不设帐户办法。
第七十五条 票据交换岗位是机要部位,应严格按照机要部位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票据交换员应指定专人,严格遵守票据交换所规则,不准兼管三级联行业务(全国联行、分行辖内往来、支行辖内往来);不准兼管中央银行备付金帐户;不准兼管同业存放往来帐户;不准兼管内部往来;
(二)票据交换业务要经复核;
(三)提出凭证加盖专用公章;
(四)提出提入贷方凭证应指定专人对凭证与清单进行勾对,发现内容不符和涂改立即查询。
第八章 一般业务核算
第七十六条 实收资本核算。本行的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营运资金由总行拨付,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数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实收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市地行营运资金由省级分行拨付。
第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核算 全行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总行。分行对自用固定资产有使用、管理和限额以内的处置权。
(一)固定资产界定 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有形资产,为本行的固定资产:
经营性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资产。境外分行固定资产标准,从驻在国或地区的规定。
除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外,产权待界定和经营性租入的各项资产以及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各项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下列各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1.自行建造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2.购入买价或融资租赁价款加运费、途中保险费、手续费、包装费、安装费;
3.竣工前发生的借款利息;
4.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成本,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商公正价或按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入帐,发生差额用资金清算时,其清算差额应调整固定资产成本。
(三)固定资产成本已经入帐,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2.一部分拆除;
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4.发现原记帐、计算错误。
(四)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或分摊列成本费用。
第七十八条 递延资产核算。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金融债券发行费用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长期待摊销费用等。对上述费用应在经营期间内的一定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营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