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帐折核对相符。
9.对外帐务核对采用分离换人核对(含各单位和中央银行及同业)对于金额大的帐户应主动上门对帐。
第三十六条 利息计算。对计算范围、利率和利息必须做到事先认真复核,事后加强检查,保证计算正确。
(一)对企业单位的存贷款利息,一律转帐,不得收付现金,并签发给企业单位利息(含应收利息的复息)收付通知单。其格式由分行制定。 储蓄存款的计息和付息办法按储蓄章程办理。国内、国外信用卡的计息办法按信用卡章程办理。
(二)利息计算的规定:
1.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2.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3.结息日期: 企业活期存款按季(月)计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二十一日营业开始列帐。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清户结计利息,不计复息,属于存款计息帐户的逾期天数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计息帐户,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为结息日,二十一日营业开始列帐。
贷款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季(月)结息,每季(月)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二十一日营业开始列帐,对企业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季以贷款本金确定的利率计收复息。
同业之间资金往来,按照双方协议规定计算利息。
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以及金融债券按季计算并预提应付利息。
4.计息方法: 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如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逐笔计息。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为天数计算(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5.其他规定 存贷款帐户结清时当即结息列帐。
上贷下转的在途期间的利息和发生错帐影响利息的,均根据其发生额、日数计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时一并计算。
贷款延期,其利率应按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其累计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档次的利率计算,自贷款发放日起即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档次利率计息。
贷款逾期,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到期日未归还即为逾期,在贷款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按中央银行规定加息幅度加息。
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三十七条 年终决算。各级行应在行长领导下,以会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决算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决算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清理资金。对各项逾期贷款以及代理业务尚未清算的资金,应抓紧催收和清算;对已到退汇期的应解汇款、呆滞资金、内部资金等应积极进行清查处理。
2.盘点财产。对库存现金、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材料等,要根据有关帐簿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点清查中发生的财产多缺,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3.核实帐务。根据企业单位十月底存贷款帐户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含复息)签发对帐单全面进行帐务核对,定期收回对帐回单。企业如超过三十天不退回对帐回单又不到银行提出异议的即为认定余额数。
检查帐户的会计科目归属,核对总、分余额,清理各级联行往来、中央银行往来和同业往来的未达帐项,处理帐务悬案。
十一月底,根据各科目总帐编制试算表,试算平衡。
4.核实损益。检查损益类科目各帐户数字和帐务处理,核实应收、应付利息、联行划收、划付利息等,检查费用各帐户,处理递延资产和预提费用。
(二)年终决算日,应将当天全部帐务处理完毕,全面核对,并将各损益类科目各帐户最后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益类科目应无余额。然后“本年利润”科目通过分录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三)各级行的利润,于新年度开业日,通过分录,逐级汇总上划管辖分行转划总行。
(四)年终决算完毕,应审核和汇总决算报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表一并上报。
第四章 基本业务核算
第三十八条 存款按对象和期限划分为企业、单位活期和定期存款;个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存款,分科目按帐户核算。按本行挂牌利率计付利息。 储蓄存款按储蓄有关章程办理。
企业、单位存款(含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按中央银行颁布的《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办理开户,预留签章印鉴,领发结算凭证;个人临时存款如需领用结算凭证凭汇款单证及居民身份证办理开户(现金存入只凭居民身份证)。信用卡存款按信用卡章程办理开户。
单位定期存款可办理提前支取,凭存单可办理抵押贷款。
单位活期存款一年未发生收付,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久悬未取”帐户。
第三十九条 贷款按其性质和风险度划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贴现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按产业归属科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划分为短期贷款(一年以下)和长期贷款;按资产质量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到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二年含二年和虽未到期或逾期不到二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逾期三年(含)为催收贷款以及按规定条件确认为呆帐损失尚未待批准核销的呆帐贷款。
凭借款合同,填制专用凭证,经有权批准人签章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到期由借款人签开凭证归还。逾期贷款应主动由存款帐户扣收,存款不足,可分次扣收(含欠息)。应先扣收欠息,后扣收本金。
贷款按结息期计收利息,除特殊规定和信用卡透支,不得采用利随本清办法收息。
票据贴现,在贴现日收息。
抵押贷款的抵押品(含质押贷款质物,下同)按成本(净值)与市价孰低原则计算抵押品价值并根据市值一年估价一次。
抵押和质押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应根据贷款合同依法对抵押品出售、拍卖。抵押品出售、拍卖或作价超过贷款本息的部分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分三种情况处理;作为逾期贷款扣收;增加抵押品;符合呆帐贷款条件的,经审批后,按呆帐贷款核销处理。
按规定比例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列当期损益。
核销呆帐贷款和应收利息坏帐,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核销条件及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提高担保资产比例(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减少信用资产比例,降低资产风险权数,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一切资产担保的文书、契约、合同、协议要规定违约罚则和有关利息,金额大及重要事项要经法律公证。
第四十条 政府债券业务(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下同)。分为自营买卖(经批准)、代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和投资业务四种。
(一)自营买卖政府债券(简称债券,下同)
本行采用债券票面面值核算办法办理。在原科目下按种类期限同时设置“面值”和“差价”二个专户,分别核算票面面值和实际买入价与面值的差额部分。按债券种类分别立户核算。售出债券,除按面值结转成本外,还要按月结转差价部分。
公式:
期初债券差价+本期买进债券差价
1.某种债券的差价率=-------------------×100%
期初债券票面价值+本期买进债券票面价值
2.本期卖出该种债券应分担差价=本期卖出债券票面价值×差价率
作为抵押品收到的债券,贷款到期需要出售债券归还贷款,需本行购买时,视同买进债券处理。 贴现贷款收到的债券,出售时作为自营债券处理。